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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建立其他用气定价机制的通知(佛价[2010]118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10-08-1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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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佛山市管道燃气定价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50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和建立其他用气定价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价格,每立方米为3.65元。对经民政部门确认并持合法有效证件的低保家庭、革命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每户每月天然气用量在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以下的,按气价给予30%的优惠,超过部分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

   二、居民以外的其他用气价格按照相对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动态管理原则,实行下游销售价格与上游供货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定价机制。具体价格由各区管道天然气企业根据气源价格、市场需求变化自行制定。

   三、市、区管道天然气企业要定期将经营情况报所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道天然气综合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的监管工作,原则上年度统算运行费用不得超过审定的标准、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8%,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管道天然气综合销售价格计算公式:

 

 

管道天然气本

期综合销售价

= (

本期不含税综合购气价

+运行费用 )×(1+成本利润)×(1+增值税率)

1-供销差率

 

本期不含税

综合购气价

=

上期不含税综合购气价×期初结存量+∑(本期不含税购气价×购气量)

期初结存量+本期购气量

 

   运行费用每立方米0.82元,供销差率(气损率)不超过4%,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实施两部制气价相关问题。我市现行经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试行容量气价、庭院管网配置费、户内初始设施配套费等的收费标准,在省没有出台新的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之前,可继续执行。

 

   以上事项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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