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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佛价〔2009〕85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09-10-19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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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请示》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122号)及《关于降低投标报名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0]223号)规定,结合你单位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费:
  一、向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本数)以下部分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0.5‰,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向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收取投标报名费,每单位每次100元。
  请你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今后省如有新的规定,按省新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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