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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佛价[2009]100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09-06-1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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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单位报来《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申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造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929号)规定,结合你单位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你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此复。

  

  附件:交通工程造价技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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