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5〕187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5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5〕578号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阳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借读费问题的请示》(阳江呈[2005]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收费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已明确: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借读费和择校费予以免收,并酌情减免家庭经济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有关费用。我局和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也规定,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由务工就业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其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负责接收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以赞助作为入学条件。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就业地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和经中考进入高中阶段学习,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择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