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6〕179号
各区物价局:
根据现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对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的收费行为,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佛山建设,现就规范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暂住证全市实行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只需缴交两项费用,其中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暂住半年以上才能收取)。未经市政府批准代收的其它费用,各办证机构一律不得收取。
二、各办证机构要严格按照《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办证服务场所公开办事程序,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要认真做好公示,自觉接受流动人员的监督。
三、各办证机构为方便流动人员办证提供的数码照相服务,应由流动人员自愿选择。属于强制指定服务的,每次照相收费不能高于6元。
以上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对现行办理暂住证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督促各办证机构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严禁搭车收费,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种收费,要按照《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的规定进行查处。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