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10〕159号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市场价格和群众生活基本稳定。经研究,现就我市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缓调整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含瓶组管道供气)。各区近期拟准备调整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应暂缓调整;已在2010年11月1日起上调价格的,从收文之日起回复到调价前水平。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道燃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