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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佛山市华英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批复(佛价[2009]67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09-06-0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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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英学校:
  你校报来《关于我校调整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佛华英字[2009]第006号)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为使你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能正常运转,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在对你校近两年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校对2009年秋季以后入学新生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如下:
  一、学杂费:11000元/生、学期(含学费、课本费、资料及作业本费、体检费);
  二、住宿费:按我局《关于佛山市华英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的批复》(佛价[2005]180号)文规定执行。
  三、伙食费、校服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以上标准从2009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按“新生新办法、旧生旧办法”的原则,原在校生的收费按原规定标准不变,但收费应按学期收取。请按规定到我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做好收费公示,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此复。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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