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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印刷企业收取培训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9]34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09-06-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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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你局报来《关于向印刷企业收取法规培训费用的函》(佛文函[2009]27号)悉。经请示省物价局,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新闻出版部门的“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属于92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一,因此不同意你单位向印刷企业收取培训费。对属于全省性的依据法律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所涉及的收费,应由省直单位统一向省物价局申请收费。
  此复。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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