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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05-04-14 09:45
字号:

佛价〔2005〕59号


市交通局、公路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按省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本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赔)偿项目

计量单位

补(赔)偿费标准(元)

备注

开设平交道口

 

 

 

1

二级及以上公路

/米·年

1000

 

2

三级及以下公路

/米·年

700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一)

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1

电(光)缆

/米·孔

30

一次性收取

2

管线

横穿

/米

150

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

/米

30

(二)

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米

800

一次性收取

(三)

设置电杆

/根·年

1000

限制性收费

(四)

设置电塔、变压器

/座·年

5000

(五)

其他占用

 

 

 

1

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m2·天

2

 

2

占用路面

/m2·天

10

 

3

占用公路用地

/m2·天

1

 

4

占用绿化带

/m2·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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