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5〕59号
市交通局、公路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50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按省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本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序号 |
补(赔)偿项目 |
计量单位 |
补(赔)偿费标准(元) |
备注 | |
一 |
开设平交道口 |
|
|
| |
1 |
二级及以上公路 |
元/米·年 |
1000 |
| |
2 |
三级及以下公路 |
元/米·年 |
700 |
| |
二 |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
|
|
| |
(一) |
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
|
|
| |
1 |
电(光)缆 |
元/米·孔 |
30 |
一次性收取 | |
2 |
管线 |
横穿 |
元/米 |
150 |
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
纵向 |
元/米 |
30 | |||
(二) |
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
元/米 |
800 |
一次性收取 | |
(三) |
设置电杆 |
元/根·年 |
1000 |
限制性收费 | |
(四) |
设置电塔、变压器 |
元/座·年 |
5000 | ||
(五) |
其他占用 |
|
|
| |
1 |
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
元/m2·天 |
2 |
| |
2 |
占用路面 |
元/m2·天 |
10 |
| |
3 |
占用公路用地 |
元/m2·天 |
1 |
| |
4 |
占用绿化带 |
元/m2·天 |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