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5〕19号
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后加价销售的请示》(石化股份粤业[2004]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在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基础上加价0.04元/升,自2005年2月1日起试销一年,期满后视成本变化情况另行制定正式价格。
二、你公司系统内各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77号)的规定,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