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佛价〔2011〕102号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1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90号)精神,现就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为10元/人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70%,个人自付30%。
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三、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街医院院本部除外)从2011年7月15日起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其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后,同时取消《印发佛山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96号)关于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后补偿机制中基本医疗保障基金70%的补偿。
五、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