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中医院自制制剂零售价格的批复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佛价〔2011〕123号
佛山市中医院:
报来《关于我院自制制剂申请调整价格的函》(佛中医函〔2011〕4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295号)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就你院自制制剂零售价格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按2010年的中药材价格变动,对现行自制制剂零售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见附表)。今后每年2月10日前,请将上年度的自制制剂成本以及相关价格资料报送我局。
以上价格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请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