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6〕146号
各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市直有关学校: 根据省开展涉及教育收费政策清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国家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精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佛价〔2004〕19号)中有关对初中毕业班学生补课(补习)费的规定,从2006年秋季开学起停止执行。各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补课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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