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粤价[2008]400号)和市交通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改善出租车行业经营环境的八项措施》(佛交[2008]57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现就我市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出租汽车企业收费项目。根据现行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模式和服务内容,设立承包费、综合服务管理费、合同保证金、对讲机服务费(电召调度服务费)、GPS智能管理系统服务费和代收代支费六个项目。
1、承包费
承包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模式,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将出租汽车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经营而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车辆达到运营条件的费用。承包费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提供如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
(1)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堤围防护费,计价器检验费,车辆通行费(佛山年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2)应缴交的车辆保险费:包括交强险、第三者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车上设备险、玻璃破碎险等。
(3)应缴交的各类税费:包括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等。
(4)应缴交的车辆检验检测和维护费:包括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气瓶检测,对车辆例行保养和二级维护(零件更换除外)等的费用。
(5)维持企业正常经营费:车辆折旧、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利润(按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10%)。
(6)保证车辆达到营运条件,提供达到正常营运条件的车辆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包括统一标识的车辆、顶灯、防护网、座套、工作服、计价器、GPS智能管理系统、对讲终端机等。
2、综合服务管理费
综合服务管理费是指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公司所有、车辆由个人分期或一次性出资购买,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向承包经营司机收取的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费用。综合管理费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提供如下管理和服务内容的成本:
(1)企业管理费、利润(按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5%)。
(2)在坚持双方自愿和便于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可向承包经营司机按实际支出代收代支以下费用,但不得从中牟利。
保证车辆达到营运条件的费用:包括统一标识的车辆、顶灯、防护网、座套、工作服、计价器、GPS智能管理系统、对讲终端机等。
应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堤围防护费,计价器检验费,车辆通行费(佛山年票)等。
应缴交的车辆保险费:包括交强险、第三者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车上设备险、玻璃破碎险等。
应缴交的各类税费:包括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等。
应缴交的车辆检验检测和维护费:包括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气瓶检测,对车辆例行保养和二级维护(零件更换除外)等的费用。
3、合同保证金:每辆最高不超5万元,合同期满后保证金及实际利息全额退回承包者。如发生安全事故未结案或发生经济纠纷以及未完全缴纳相应赔付等费用的,其合同保证金应在事故处理完结及缴付相应的赔付费用后退回。
4、对讲机服务费(电召调度服务费)
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提供对讲调度服务的方可收取费用,没有提供该项服务的不得收费。
5、GPS智能管理系统服务费
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提供GPS定位监控、调度等管理服务的方可收取费用,没有提供该项服务的不得收费。
6、代收代支费: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提供发票、色带等服务,可按实际支出收取费用。
二、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房屋公积金、支付工资的费用,可在承包费或综合服务管理费的基础上增加,但增加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的支出。
三、违章处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曳费、事故损失费等,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并按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四、司机因病休假企业又无法安排替班,非责任事故等客观因素造成车辆停运需减免承包费的,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应依法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减免办法。
五、承包费、综合服务管理费、合同保证金、对讲机服务费(电召调度服务费)、GPS智能管理系统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区物价部门按分管权限在核实成本基础上制定本区收费标准,并应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企业运营成本变动、行业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属于跨区经营的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执行区辖标准。出租汽车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允许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及时报送所辖区物价、交通部门备案。
六、出租汽车企业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并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以上规定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