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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来源:发表时间:2006-01-1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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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价〔2006〕4号


各区物价局:
  鉴于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仍在高位运行,为确保市场供应,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适度舒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压力,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瓶装石油气和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2日起净重14.5公斤瓶装石油气从现行每瓶95元调整为99元(不含送气费);民用管道石油气从现行每立方13.50元调整为14元,居民以外用户在规定的比价率内作相应调整,1月12日前的用气量按原价格结算,请燃气企业妥善合理处理好抄表结算工作。
  二、在市政府对燃气价格未有新的通知前,各燃气企业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控制在本次调价的水平内,同时对瓶装石油气的送货服务收费标准要维持在1月12日的水平内,不得突破。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省、市物价局的要求,对燃气价格及送气服务费严格监管到位。
  三、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进、销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哄抬价格、短斤缺两、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法》和有关法规依法查处,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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