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发展改革 > 物价管理
关于制定我市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10]40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10-03-17 10:43
字号:

 各区物价局,市水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符合省规定征收条件的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0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3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所属物价部门办理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收费公示。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电话:0757-83334944传真:0757-83329070

邮箱:bgs@fsdr.m.arw131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