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市水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符合省规定征收条件的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8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0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年3月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所属物价部门办理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好收费公示。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