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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佛价[2009]42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09-03-26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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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8]41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费最高标准为每立方米1.5元,各区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区制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备案,其他事项仍按佛价[2003]173号文执行。
  二、请各区水利部门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佛山市物价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水利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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