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7〕19号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切实减轻患病者的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药品商业流通包装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办[2000]39号)规定,现决定取消我市医疗机构在推广使用一次性消毒药袋中,向患病者收取药袋包装费。 本通知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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