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继续实行
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佛价〔2012〕28号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试点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继续试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29号)精神,市中医院、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海区中医院),被列为我省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治未病”各试点单位,可按《佛山市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所列项目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开展服务项目时,必须严格遵照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二、此价格为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
三、请中医“治未病”各试点单位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佛山市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继续试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如有“治未病”试行项目转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各试点单位须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