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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收取标准的批复(佛价[2009]223号)
来源:市物价局发表时间:2009-12-1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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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标准的请示》(明价[2009]86号)悉。鉴于近年钢材价格上升,市场液化石油气瓶销售价格随之上调,燃气企业执行原气瓶保证金有实际困难。根据我局佛价[2006]75号文规定,经研究,现就适度调整石油气瓶保证金最高收取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最高收取标准见附表。你局可根据本区实际,在最高收取标准内进行调整,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调整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最高收取标准后,相关管理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此复。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表:

 

 液化石油气瓶保证金最高收取标准表

                       

石油气瓶规格

单位

收取标准(元)

50公斤

450

15公斤

150

10公斤

120

5公斤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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