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完善物价收费审批手续的申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及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以及省物价局对房地产测绘收费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你单位在接受委托提供测绘服务时(房地产测绘及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地籍测绘除外),收费可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涉及地理信息工程、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等业务的收费可由你单位与委托当事人双方协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你单位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此复。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