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档案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档案整理及保管收费标准的请示》(佛档司字[2009]00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和《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8]298号)以及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所开展业务的实际,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人事档案服务按附表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文书、业务、会计、科技、照片、实物、音像制品档案等以及查询人事档案之外历史资料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公司在开展上述服务时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请你公司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今后省如有新的规定,按省新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