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5〕51号
江门市物价局:
《关于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江价[2005]3号)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随着海关“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的推广使用,凡使用“快通系统”电子报关服务的船公司、船务代理公司、港口公司、货运代理、报关服务中介公司、进出口公司及经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的服务中介公司,在提供“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电子报关服务时,可依照粤价[2004]206号文的规定,向报关委托人收取“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每份分舱单13元。
二、报关委托人已按“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收费标准缴费的,不再缴交粤价函[2002]188号规定的进出境船舶货运分舱单录入和打印费用。
三、凡未使用“快通系统”电子报关服务的单位,不得向报关委托人收取“文件传输及网络维护费”。
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