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明区妇幼保健院特需医疗
服务价格备案的函
佛价函〔2012〕56号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你局《关于高明区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收费的请示》(明发改〔2012〕9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备案管理规定,现函告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可作备案管理。
二、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时,应以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为原则,并请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三、今后国家和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