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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卫生局关于高明区妇幼保健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备案的函(佛价函〔2012〕56号)
来源:发表时间:2012-06-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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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明区妇幼保健院特需医疗

服务价格备案的函

佛价函〔201256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你局《关于高明区妇幼保健院特需病房收费的请示》(明发改〔20129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价〔2010162号)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价格备案管理规定,现函告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可作备案管理。

     二、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时,应以患者或其家属自愿选择为原则,并请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工作,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三、今后国家和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高明区妇幼保健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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