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价局 卫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
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
佛价〔2012〕100号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2〕109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佛山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是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时,其价格可以向下浮动。自主制定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市物价局、卫生局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佛价〔2010〕79号)继续试行2年。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至2014年4月30日止。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