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2〕156号 2012年11月15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佛山市补发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12〕24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工本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首次申领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的,免收工本费。
二、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的,每卡可按1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请督促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附件:
省物价局关于佛山市补发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粤价〔2012〕244号 2012年11月5日
佛山市物价局:
《关于补发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工本费的请示》(佛价〔2012〕145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及《广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方便群众出行及控制发行费用,对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公共自行车租赁IC卡的,同意你市按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按每卡不高于10元的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