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2〕164号 2012年11月28日
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
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促进局报来《关于停止对我区二家水泥生产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请示》(明发改〔2012〕72号)悉。根据《省物价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旋江水泥有限公司等企业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问题的批复》(粤价〔2012〕253号),同意取消对佛山市高明旋江水泥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高明宝山水泥有限公司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