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函〔2012〕156号 2012年11月8日
高明区发展规定和统计局:
《关于“廉洁施工保证金”问题的请示》(明发改〔2012〕114)号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佛山市物价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价〔2011〕168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不超过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能自定项目和高于规定标准收取装修保证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