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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试行蓄冷电价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发表时间:2014-11-0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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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发改价2014〕28  2014年11月3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佛山市试行蓄冷电价政策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14〕3734号),为推进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现电力负荷移峰填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将我市试行蓄冷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蓄冷电价的适用范围为佛山市使用蓄冷技术的中央空调系统,该系统应单独安装分时计量装置,并仅对其电量实行蓄冷电价。

二、蓄冷电价采用峰平谷电价的方式,以用户对应电价类别的平段电价为基础,峰平谷电价比价为1.65∶1∶0.25,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1。

蓄冷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按照我市现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政策执行,具体划分为高峰时段(9:00-12:00;19:00-22:00)、平时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

四、蓄冷电价项目的认定。各蓄冷项目用电单位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供电部门现场核查合格后,报当地发改部门和经促部门备案执行,蓄冷电价项目认定表详见附件2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要做好蓄冷电价政策的宣传、监督、执行等工作,确保政策发挥效用,并于每年1月和7月将当地蓄冷电价项目基本情况汇总报送我局

 

附件:1.佛山市蓄冷电价价目表

      2.佛山市蓄冷电价项目认定表

主办: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3号楼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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