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13〕46号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生猪屠宰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省物价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批复的通知》(粤价〔2013〕39号)和《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107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收费管理,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现就我市生猪屠宰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其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59号)的规定执行,基准收费标准为每头3.5元;对日屠宰猪500头、1000头、2000头以上的分别按基准收费标准60%、40%、20%计收。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屠宰加工服务费,全市统一为每头40元。屠宰加工服务费包含从毛猪进场到肉品出场所发生的存放、消毒、洗杂等相关服务费用。各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要求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得另设项目收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外的其它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将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格式见附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三、规范收费票据行为
宰后猪产品检疫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屠宰加工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查处有关投诉,对不实行价费公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
以上通知自2013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表:收费项目公示表
佛山市物价局
2013年4月24日
收费项目公示牌
单位: 制作日期: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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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投诉电话:12358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佛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