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函〔2013〕228号 2013年11月26日
市社会福利院:
《关于佛山市社会福利院调整老人托养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及省物价局粤价函〔2007〕342号规定,经对你院进行成本监审,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同意你院对自费托养老人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规定如下:
一、住房费按使用面积及设施分类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护理费按分级标准及护理内容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护理费服务由托养老人或其扶养义务人自愿选择;没有提供护理服务的,不得收取护理费用。
三、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最高不超过3900元/人,托养老人入住未满半年的,应将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50%退还托养老人或托养老人扶养义务人。
四、伙食费按不营利的原则按实收取。
五、医疗服务费继续按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6〕198号)规定执行。
住房费、护理费、伙食费按月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从2014年1 月1日起执行,对本次调整实施前已经入住的自费老人,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住房费、护理费按原标准加上调金额的50%计收;3个月后按新标准执行。
请你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省物价局对全省性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有新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2、佛山市社会福利院自费老人护理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