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发改收〔2014〕6号 2014年7月16日
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费标准见附件1,吊车费标准见附件2。
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不足1公里按1公里加收)。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标准按照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有资质经营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救援的服务单位,应向辖区的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将调整后的救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救援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四、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取消和下放部分定价项目的批复〉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74号)规定,取消违章车辆拖车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五、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和故障车辆拖、吊车服务费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