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工商企注字〔2019〕6号)规范性文件一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