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管理公开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0-01-22 09:45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理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佛知纠字(2019)第16号案

ZL201630343965.0“方框晾衣架”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

佛山市留恋铝业有限公司

MA51KP99-5

练容英

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30343965.0“方框晾衣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本局作出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30343965.0、名称为“方框晾衣架”的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LMN-310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的行为。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2

佛知纠字(2019)第17号案

ZL201630344001.8“圆框晾衣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佛山市留恋铝业有限公司

MA51KP99-5

练容英

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30344001.8“圆框晾衣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本局作出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30344001.8、名称为“圆框晾衣架”的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LMN-210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的行为。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3

佛知纠字(2019)第18号案

ZL201620859480.1“一种晾衣架支架连接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佛山市留恋铝业有限公司

MA51KP99-5

练容英

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20859480.1“一种晾衣架支架连接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本局作出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20859480.1、名称为“一种晾衣架支架连接件”的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LMN-210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的行为。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4

佛知纠字(2019)第19号案

ZL201620859833.8,“一种晾衣架边框连接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佛山市留恋铝业有限公司

MA51KP99-5

练容英

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20859833.8“一种晾衣架边框连接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本局作出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请求人专利号为ZL201620859833.8、名称为“一种晾衣架边框连接件”的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型号为LMN-210的中圆18夹铝合金晒衣架的行为。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