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涉及行业或领域 | 抽查主体 |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监管对象描述 | 随机抽查的比例 | 随机抽查的频次 | 可否跨区域跨层级 | 可否跨部门联合抽查 | 具体检查事项 | |
1、登记事项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是否规范亮(公示)照;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一)是否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业务活动);(二)是否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三)是否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四)是否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五)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同;(六)是否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七)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成立后是否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2.是否超出核准经营期限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 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是否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发生变更时,是否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2.是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是否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是否抽逃出资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企业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是否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2.是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 |||
2、公示信息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是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是否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3.是否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企业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是否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2.是否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
3、价格行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根据国家和省价监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而定 | 根据国家和省价监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而定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 | ||
4、直销行为检查 | 省级、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企业总公司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联合抽查。 | 1.对直销员、经销商的法律法规宣传,是否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 ||
5、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乐动体育足球 数据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佛山海关联合抽查。 | 1.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
6、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1.是否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应通报给许可审核的商务部门,并予以取缔);2.是否取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经营业务的,应通报给许可审核的文化部门,并依法查处);3.是否场内有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场主体的任一执法管理部门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 ||||
7、广告行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管执法局、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佛山监管分局联合抽查。 | 1.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2.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3.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5.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可。可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管执法局、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佛山监管分局联合抽查。 |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3.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是否不予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是否不予发布。 | |||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 5% | 一年一次 | 否 | 否 | 发现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5% | 一年一次 | 否 | 否 | ||||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获证生产企业 | 5% | 一年1次 | 否 | 否 | 1.是否保持生产许可获证条件; | ||
10、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抽查。 | 详见《广东省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11、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 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 | 100%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联合抽查。 | 详见《广东省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 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 10%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抽查。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 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1%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抽查。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1%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抽查。 | ||||
12、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获证餐饮服务经营者 | 1% | 一年一次 | 可 | 否 | 《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所载明43项内容(全部使用是否表述)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获证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 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联合抽查。 | 《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所载明43项内容(全部使用是否表述) | |||
1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 1%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抽查。 | 详见《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1%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抽查。 | 详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14、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抽查。 | 详见《广东省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10%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抽查。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联合抽查。 | 详见《广东省保健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 | |||
1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市场在售食品 | 5批次/千人/年 | 否 | 否 | 食品检验报告是否合格。(不合格的,按照《省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处理) | |||
1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5% | 每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消防支队联合抽查。 |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进行检查 | ||
17、计量监督检查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否 | 是。可与市卫健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联合抽查。 | 1.计量标准器具是否经计量检定合格;是否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是否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是否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2.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有检定合格印、证;是否超过检定周期;是否经检定不合格。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计量校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佛山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佛山市计量校准机构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否 | 否 | 1.是否在授权、备案范围内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2.计量标准是否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3.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出具的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是否规范,数据及结果是否源于原始记录并对应一致等。 |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否 | 是。可与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联合抽查。 | 是否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否 | 否 | 是否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要求(需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确定)。 |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计量法》第十八条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否 | 否 | 1.生产、销售、进口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办理型式批准;2.是否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3.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合格并有产品合格印、证;4.是否存在对已办理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的情况;5.计量器具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需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性能检定)。 |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 企业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否 | 否 | 1.是否办理能效标识备案;2.能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能效等级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需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确定);4.是否伪造、冒用能效标识。 | |||
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企业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否 | 否 | 1.是否办理水效标识备案;2.水效标识的样式和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水效等级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需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确定);4.是否伪造、冒用水效标识。 | |||
18、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 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 | 1次 | 否 | 可。根据拟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确定联合部门 | 详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 ||
19、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企业 | 5% | 1 | 可 | 否 | 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社会团体 | 5% | 1 | 可 | 否 | 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企业 | 5% | 1 | 可 | 否 | 商品条码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以及冒用、伪造商品条码等情况。 | |||
20、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 |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 | 否 | 否 | 1.是否有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 各类市场主体 |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 |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 | 否 | 否 | 1.是否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是否有销售所述产品;3.是否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4.是否存在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 |||
21、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否 | 1.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2.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3.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4.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5.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6.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农业局联合抽查。 | 1.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2.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3.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4.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文广旅体局联合抽查。 | 1.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印制档案;2.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及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3.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4.是否落实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 |||
22、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否 | 1.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 ||
23.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不低于5% | 1批次 | 可 | 是。可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管执法局、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佛山监管分局联合抽查。 | 是否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予以制止。 | ||
24.化妆品经营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化妆品经营行为的检查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 | 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可 | 是。可与市卫健局联合抽查。 | 详见《广东省化妆品经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表》 | ||
25.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检查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含“专利代理”内容的经营企业 | 不低于10% |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 | 可 | 否 | 是否存在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 ||
26.对认证机构及其活动的行政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对认证机构及其活动的行政检查 |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 认证机构 | 根据上级安排或工作实际确定 | 1次 | 否 | 否 | 详见《认证机构的现场检查表》 | ||
27.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检查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获证企业 | 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确定, | 一年一次 | 可 | 否 | 详见《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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