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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十一期)

发布日期:2018-08-24 15:26 来源:佛山市食药监局 字体大小: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企业地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佛)食药监药罚[2018]5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案 李春风(身份证号码:452528197XXX24XXXX) 佛山市禅城区舍人大街31号铺     2018年5月31日,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舍人大街31号铺的“你家厨房”餐饮店检查,该店正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调查证实,该店为李春风负责经营。从执法人员调查获得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听证会后,针对当事人提出免于处罚的理由,我局认为:
一、我局正开展“百日行动”专项行动,将无证餐饮服务整治作为一个重点专项,在方案中明确给予一个星期的整改期限;于行动开始前,已2018年7月3日向全市印发《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通告》中明确对2018年8月10日后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二、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积极申请办理证照食品经营许可,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应视为及时纠正。违法情节轻微,暂未见造成食品安全社会危害后果。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认为当事人申辩理由基本成立。2018年8月3日经重新合议以及案审会再次审查,执行如下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已履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3日  
稽查局分管副局长意见:                                                                             稽查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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