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企业地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佛)食药监药罚[2018]5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案 | 李春风(身份证号码:452528197XXX24XXXX) | 佛山市禅城区舍人大街31号铺 | 2018年5月31日,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舍人大街31号铺的“你家厨房”餐饮店检查,该店正在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调查证实,该店为李春风负责经营。从执法人员调查获得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 | 听证会后,针对当事人提出免于处罚的理由,我局认为: 一、我局正开展“百日行动”专项行动,将无证餐饮服务整治作为一个重点专项,在方案中明确给予一个星期的整改期限;于行动开始前,已2018年7月3日向全市印发《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通告》中明确对2018年8月10日后仍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即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二、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并积极申请办理证照食品经营许可,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应视为及时纠正。违法情节轻微,暂未见造成食品安全社会危害后果。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认为当事人申辩理由基本成立。2018年8月3日经重新合议以及案审会再次审查,执行如下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
已履行 |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3日 | |||
稽查局分管副局长意见: | 稽查局长意见: |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