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企业地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佛)食药监餐罚〔2018〕3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马志光 | 禅城区福禄路惺台公路40号 | 2018年5月31,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福禄路惺台公路40号首层“聚味缘面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营业,但该店负责人马志光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该店从2018年3月份开始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客人消费凭“聚味缘食品卡”结账,并以现金、微信等形式支付。经核实,总结算金额为9448.70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违法所得”的规定, 9448.70元认定为本案的违法所得。 | 马志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拟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4448.70元的处罚,并于6月29日送达了(佛)食药监餐罚告〔2018〕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四点陈述申辩理由:1.第一次违法,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后果。2.经营时间短、货值不大,经营2个多月、货值9448.70元。3.积极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4.家庭困难。同时,事发后及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于2018年8月9日进行了讨论合议,认为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经营时间不长,货值不大,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并主动及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条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的规定,并结合我局目前正在开展的佛山市2018年食品药品安全百日行动关于打击无证餐饮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局印发的《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告》,当事人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综合以上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已履行 |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3日 | |||
稽查局分管副局长意见: | 稽查局长意见: |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