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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一期)

发布日期:2018-01-05 16:2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一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企业地址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佛)食药监妆罚〔2017〕8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化妆品案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工业区自编88号一、二、三层 914406057321853892 杨文杰 当事人生产的莉芳绿茶祛斑净白洁面喱(批号:NHJC-0509,保质期/限用期:20190508),检测结果:“产品外包装标识批件号对应产品名称与总局数据查询对应的产品名称不相符”。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已履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2 (佛)食药监妆罚〔2017〕9号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化妆品案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泌冲工业区自编88号一、二、三层 914406057321853892 杨文杰 当事人生产的美健丽小青瓜巨补水隔离防晒乳SPF30+/PA++(批号:NHJC-0601,保质期/限用期:20220531),检测结果:“该样品外包装标示名称:美健丽小青瓜巨补水隔离防晒乳SPF30+/PA++,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产化妆品数据库查不到相关内容”。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已履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
 
3 (佛)食药监药罚〔2017〕22号 生产销售劣药案 广州市岭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中金路8号饮片楼  91440605325194106Q 赖泰英 当事人生产的没药(批号:1607001)经检验结果“[检查]总灰分29.7%(不符合规定);酸不溶性灰分29.6%(不符合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的2.5倍罚款。 已履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0日
 
4 (佛)食药监餐罚〔2017〕3 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佛山宾馆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14-118号 914406006176285432 何长津 当事人使用的“景成纯正花生油”(生产:2017-06-17)不符合GB17376-2008、GB/T17377-200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亚麻酸超标不合格”。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罚。免于处罚。 已履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5 (佛)食药监药罚[2017]12号 销售劣药案 佛山鸿盛药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马鞍街7号三座四楼 914406047848754962 严长水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规定药品“安胃片”(批号:20160901),共计获得违法所得76.5元。 没收违法所得76.5元。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已履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1日  
6 (佛)食药监药罚[2017]21号 销售劣药案 佛山市开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号一座三层、四层 91440604748034219D 严长水 单位经营的安胃片(批号:20160901)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合格项目为“崩解时限:58分钟均未崩解(不符合规定)”。
经核算,当事人共购进安胃片(批号:20160901)82盒,全部配送给连锁分店,配送金额277.04元,没利差。
因没有利差,不予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已履行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