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三、基本原则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除遵循专利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保密原则、无偿原则。
四、受理范围
请求人到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调解被请求人所在地在佛山的下列专利纠纷: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以下简称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以下简称奖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以下简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五、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
行政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请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仲裁约定。
六、请求调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请求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专利纠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二)请求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材料;
(三)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被请求人主体资格材料。
七、举证责任
调解专利纠纷,由当事人对其主张负全部举证责任。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及定理;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上述第(二)至(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八、调解时限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专利权属纠纷,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九、咨询方式
如已准备好上述立案证据材料后需要更详细的帮助,请拨打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电话83380218。
十、监督方式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局纪检监察组电话:832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