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10 本网
政策原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的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推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统筹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加快布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挖掘和培育一批“爆发式成长、颠覆式创新”的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在支撑我市深入开展制造业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助推我市加速实现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上展现新担当新作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广泛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和多轮修改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独角兽(潜在、种子)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四)《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五)《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六)《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优化方案》
(七)《关于推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统筹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的通知(佛高新〔2019〕57号)》
(九)《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十)《深圳市培育独角兽企业行动方案》
(十一)《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的通知》
(十二)《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18~2022年)》
(十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十四)《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
(十五)《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扶持办法》
(十六)《西湖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意见(2018-2020年)》
(十七)《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新经济企业入驻独角兽岛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八)苏州相城区《相城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工程实施计划(2018-2022)(试行)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共七章、二十条。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资助政策、资金拨付及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章包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阐述了《细则》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明确了按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三个层级建立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以及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
本章包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职责。
第三章:认定条件
本章包括《细则》第七条,明确了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及资助政策
本章包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申报认定的基本流程,以及认定奖励、落地奖补、靶向服务、场景建设、企业研发、企业融资、企业上市等十一个方面的主要扶持举措。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佛山高新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资金拨付、信息公开、绩效评价、工作经费支出等方面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追责机制。
第七章:附则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从高不重复”的支持原则、细则解释权、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
四、政策内容解读
首次认定为佛山高新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分别可获得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奖补。
近2年曾入选国内外独角兽榜单的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佛山高新区或在佛山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的总部基地、研发基地,且实收资本2000万元(含)以上的,可一次性获得实收资本3%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政策其他扶持条款。
成立由佛山高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设立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服务专班,开展“一企一策”靶向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定期发布涵盖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的应用场景清单,支持鼓励区内外独角兽企业参与灯塔工厂培育、前沿技术场景应用示范等重点项目的建设。支持企业在智能装备、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工业互联网等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的推广和试用。
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可获得认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20%的额外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100万元。
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且在认定当年获得私募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可获得企业获投资额3%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和100万;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因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技术研发、探索模式创新等获得银行贷款的,可一次性获得认定当年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3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参照《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佛府办〔2018〕42号)要求,在不超过市、区两级给予的最高奖补前提下,对成功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按企业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发展较快的企业,依法依规优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用地和人才公寓需求,并预留后续发展空间。
佛山高新区内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成功培育一家种子独角兽企业,载体运营机构可获得20万元奖补,每家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佛山高新区内企业通过业务拆分、对外投资等方式每培育一家种子独角兽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补。
第三方机构每成功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总部(或独立法人区域总部)落户佛山高新区,可获得50万元奖补。
每年组织两期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交流会,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创新服务机构等学习借鉴其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以及技术创新经验,学习交流活动涉及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管委会承担。
(二)适用方式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五、有效期限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佛高新〔2019〕5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按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佛高新〔2019〕57号)执行。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