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9 本网
政策原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推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统筹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推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创新环境和创业载体建设工作,引导现有创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载体,并推动高水平创业孵化载体落户,更好地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载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广泛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和多轮修改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孵化载体的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五)《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六)《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七)《关于推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统筹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佛山高新区(南海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试行办法》
(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十一)《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2019年修订)》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共七章、二十条。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资金拨付及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章包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阐述了《细则》制定的意义,明确了具体的扶持对象、财政资金对创业孵化载体的培育支持举措。
第二章:职责分工
本章包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职责。
第三章:申报条件
本章包括《细则》第七条,明确了创业孵化载体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章:申报程序及资助政策
本章包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创业孵化载体资助申报程序、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佛山高新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资金拨付、信息公开、绩效评价、工作经费支出等方面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追责机制。
第七章:附则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从高不重复”的支持原则、细则解释权、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
四、政策内容解读
(一)扶持内容和标准
根据《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对已获得本政策扶持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可再申请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上年度被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为优秀(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后补助30万元。此外,对于有重大引领作用并落户佛山高新区的创业孵化载体,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扶持举措。同时,鼓励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支持
(二)适用方式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五、有效期限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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