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09 本网
政策原文: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领军企业的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统筹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促进领军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领军企业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推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加快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兴产业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广泛研究、总结经验、充分听取意见和多轮修改的基础上,编制形成了《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领军企业的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编制依据
(一)《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二)《佛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关于推动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五园统筹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五)《佛山高新区领军企业测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中山市关于领军企业培育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七)《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领军及“瞪羚”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八)《杭州市西湖区关于促进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共七章、二十条。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及资助政策、资金拨付及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
本章包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阐述了《细则》制定的意义,明确了领军企业定义、财政资金对领军企业的培育支持举措。
第二章:职责分工
本章包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职责。
第三章:申报条件
本章包括《细则》第七条,明确了领军企业的资助申报条件。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资助政策
本章包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领军企业资助评审程序及资助标准。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管理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佛山高新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明确了资金拨付、信息公开、绩效评价、工作经费支出等方面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违法违规追责机制。
第七章:附则
本章包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从高不重复”的支持原则、细则解释权、有效期限等相关内容。
四、政策内容解读
(一)扶持内容和标准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遴选300强领军企业,并将领军企业分为创新实力领军企业、创新效率领军企业、开放创新领军企业、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四类,对每个类别排名第一的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事后补助;对每个类别排名第二至七名的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事后补助;对每个类别排名第八至七十五名的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事后补助。同时,鼓励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二)适用方式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五、有效期限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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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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