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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佛山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29 佛山高新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高新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南海园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除南海园外高新区其他园区的专项资金,由各园区管委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用于扶持佛山高新区发展,推动高新区创新创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新技术孵化培育,加快高新产业集聚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分配工作,并落实绩效管理责任。高新区财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应符合国家、省对高新区的考核要求以及高新区未来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分配的领域和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分配的服务性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标准及评审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对需要择优选取的项目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按照省、市、区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扶持项目及分配金额经高新区管委会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将市财政划拨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九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的项目,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请及拨付流程:

  (一)高新区管委会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填写《财政拨款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向高新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属于政府采购、基建工程及其他大宗支出项目的,原则上要求委托高新区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收款单位,填写《委托付款书》,连同《财政拨款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高新区财政局。

  (二)高新区南海园属地镇(街)的项目,由高新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划拨至属地镇(街)财政局,项目单位向属地镇(街)财政局提出书面拨款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资料,属地镇(街)财政局按照本镇(街)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向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需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剩余的资金应及时上缴财政。

  

  第三章 资金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接受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按市、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单位参与专项资金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设立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停止拨付资金、责令缴回违规使用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该项目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参与专项资金分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费用。项目评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相关管理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评审外包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公示费及其他相关工作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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