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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高新〔2018〕74号《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06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关于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示精神,以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科技企业孵化器落户为目标,推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园区的整体创新能力。

  目前,广州、东莞、惠州、清远等国家高新区已出台了相关扶持办法。为了加快推动佛山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上水平,集聚更多创新资源,助力佛山高新区争创全国20强,迫切需要结合佛山高新区的实际,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在制定《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着重借鉴了以下上位政策或其他地区的类似办法:

  (一)孵化器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各地市创新驱动发展近期重点工作任务评价监测指标实施办法(创新驱动“八大举措”)的重要考核指标;

  (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完善高新区孵化育成体系;

  (三)武汉市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版):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者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四)惠州仲恺高新区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给予50万元;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即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单位,给予30万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范围、标准、程序、扶持政策予以规定。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的目的、专项规模、负责部门等。第二章“实施对象”,规定了申报单位所属地域范围、级别。第三章“扶持政策”,涵盖了扶持标准和列外情况。第四章“申请流程”,规定了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公示、资金拨付流程。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有效期、办法适用范围、获得扶持单位的义务、办法解释及执行部门。

  四、政策内容解读

  (一)扶持标准

  对符合第四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给予50万元补贴、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补贴。对已获得本办法确定资金补贴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孵化器)在获得50万元一次性补贴后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可再次申请本办法的补贴,给予50万元补贴。已获省市区同类补贴的也不受限制。

  (二)例外情况

  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落户,报管委会审议研究后,可高于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给予扶持。

  五、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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