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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30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2266)。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2020年5月13日


佛山市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的通知》(国发〔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构建我区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快集成电路芯片的创新应用,全面推动集成电路芯片在我区集聚发展,壮大我区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规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顺德区范围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设备、材料、制造或封测类企业(下简称“芯片企业”),须同时满足:

  1.芯片相关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60%。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其年研发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10%;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的,其年研发投入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7%。

  3.芯片企业自身拥有(或企业股东授权)核心技术专利,且前三年每年新增申请专利(不包括外观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少于5项(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份计算)。

  4.芯片企业专职从事集成电路芯片相关的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研发人员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顺德区购买社会保险。

  5.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企业须在顺德开展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备、材料、制造或封测类企业须在顺德开展研发及生产,不包括仅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企业。

  (二)采购上述“芯片企业”产品,并应用于自身产品制造的芯片应用企业。

  (三)面向芯片产业和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通过有效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以及骨干企业等优势资源,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共性需求提供开放性公共服务的芯片公共服务创新平台。

  第三条 设立顺德区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

第二章 项目引进扶持

  第四条 在我区新成立或从区外迁入的芯片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顺德芯片总部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局签订了芯片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明确了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的,给予以下补助:

  1.研发费用补助。顺德芯片总部企业或新设立企业自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购地新建厂房项目可以选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连续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当企业年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并达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年度考核目标时,每年按其当年度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三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顺德芯片总部企业或新设立企业根据相关协议按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非购地项目按时投产)的,按照其当期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含建筑、装修、设备及软件等,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给予补助。当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超过1亿元(含)时,按实际投入的5%计算补助;当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1亿元时,1亿元部分给予500万元补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超出的实际投入的3%计算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顺德芯片总部企业是指已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截止上一年度,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不少于2家,且将行使总部职能的营销中心、管理中心和研发中心放在顺德区的芯片企业。

  第五条 区外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景的芯片企业、创新团队以租赁场地的形式进驻我区,在我区登记注册并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局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租金补助。机器设备及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500元/平方米或年营业收入达10000元/平方米,并达到协议考核要求的,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助,第一年给予100%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据实核算,每年补助面积不高于10000平方米,工业用地性质载体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商服用地性质载体租金核算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区经济促进局对符合本条投资强度或营业收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目标、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对区内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芯片企业并将其总部迁回我区发展,与区政府或区经济经济促进局签订投资协议的,按并购时被并购芯片相关企业净资产的10%给予区内企业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做大做强扶持

  第七条 对芯片相关业务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已享受奖励,再次达到更高奖励档次的,扣除已奖励金额后可再次申请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通过上市、收购控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400万元,补助办法按照《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顺府办发〔2019〕4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应用企业当年采购区内同一家芯片企业(芯片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企业条件)研发的集成电路芯片、芯片制造设备、芯片制造材料及提供的芯片封测累计不少于50万元时,给予应用企业当年购买金额的30%补助,每个应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每个应用企业

  累计获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购买的芯片相关产品必须已用于应用企业的产品中,对于购买芯片相关产品用于销售的,不给予补助。

第四章 公共服务创新平台扶持

  第十条 鼓励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建设集成电路芯片公共服务创新平台,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及建筑,含设备、软件、装修等)不少于500万元的创新平台,经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创新平台固投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并连续三年按其公共服务收入的30%给予平台运营单位事后补助,单个创新平台每年收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人才引进和补助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着力引进集成电路芯片相关的研发、经营管理等高层次产业人才。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区高层次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安排,编制本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对象、扶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并通过部门网站、“佛山扶持通”、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年度可供申报的扶持资金项目类别和数量范围以申报指南公布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本办法资金支持项目:

  (一)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二)存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情况,或存在财政支持项目未按时完成并申请验收情况的。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本办法扶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违反国家及省、市、本区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列入本区企业信用记录,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并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相关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受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申报材料。

  (二)受理程序:申报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统一用A4纸格式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项目的评审、公示、资金审批和划拨、跟踪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按照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制定扶持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定与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我区企业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本办法以外的省、市、区招商引资、产业促进、科技扶持和人才等其他优惠政策。若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和区相关扶持政策的(含对企业的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本办法不再重复补助,但若本办法的补助标准高于相关扶持政策的,按本办法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各类补助合计不超过企业的项目总投入。

  第十九条 当各企业拟补助金额总数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各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比例折算得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引进的项目,在本办法失效后仍按本办法标准继续兑现补助或奖励。


  政策解读:《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芯片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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