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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广东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规程

发布者:佛山市教育局电教站发布时间:2009-09-09 14:37
       广东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和图书配备管理工作逐步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1999]11号)和国家标准GBJ99-86《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图书馆(室)是学校办学的必备条件,是学校的书
刊情报资料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章 藏书标准

    第四条 学校应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规定书刊资料选购标准、复本量标准及剔旧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图书馆(室)应优先采集、收藏国家教育部和省级教育部门评审推荐的图书、报刊、资料,基本分类如下:
    1、工具书类:各学科工具书,各类字、词典,教育教学手册,年鉴,百科全书,统计资料,索引等。
    2、教学参考书类:各学科教师进修提高的自学用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理论书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理论专著,经典著作等。
    3、学生用书类:各学科学习指导用书,学习参考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普及读物,劳动技术教育和农业科技及职教专业教育等方面的应用型读物。
    4、通用图书类:文学艺术作品,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图书,科普性图书、知识性图书以及图书馆(室)管理业务知识书刊。
    5、报刊类:报纸(包括学生用报)和各类有关思想文化、自然科学及教育教学类杂志。
    6、非书资料类:图片,幻灯片,录音带,激光盘,计算机磁盘等软件资料。
    第六条 藏书标准:思想观点正确,内容科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学生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和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能配合学校教育工作,拓宽学生知识视野,丰富课余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七条 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规定:
    项类 目别 在校学生人均藏书量(册/生) 报刊种类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 类
    省一级学校省、市、县重点学校 40-60 150 300
    高级、完全中学 40 100 200
    初级中学 30 70 150
    小 学 20 50 100
    第八条 书刊资料的配备结构:教师用书刊与学生用书刊的比例约为1:4。文学艺术类读物与教育教学类读物的比例约为1:3~1:4。按《中国图书分类法》分类的各种书刊结构应符合上述总体要求。
    第九条 学校每年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占不少于3%的资金用于购置图书。新书年递增率生均应不少于1册/人。
    第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每年的教育经费中要安排图书款项,达到占教育经费的3~5%,并做到逐年有所增加。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团体为学校捐助资金和图书。
 
               第三章 馆(室)建设

    第十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室)应设置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藏书室(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教师教学资料室)、管理工作人员办公室(兼借书处)。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地方,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 省一级中学、省、市、县重点中学应建有独立图书馆,其他有条件的学校也应建造独立图书馆。
    第十三条 各类中小学应根据学校规模、藏书量建设完善的图书馆(室)。
    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项类 目别 藏书室册/m2 教师阅览室座位占教师人数比例 学生阅览室座位占学生人数比例
省一级学校 省、市、县重点学校 400 1 : 3 1 : 6
高级、完全中学 500 1 : 3 1 : 8
初 级 中 学 500 1 : 3 1 : 10
小 学 600 1 : 4 1 : 16
    1、教师阅览室:省一级学校、省、市、县重点学校,按使用面积不少于3.2m2 /座计算。普通中小学校按使用面积不少于2.1 m2 /座计算。
    2、学生阅览室:按使用面积不少于1.5 m2 /座计算。
    3、管理工作人员办公室:按使用面积不少于7 m2 /座计算。
    第十四条 图书馆(室)建设: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采光照明条件,具有防火、防潮、防霉、防蛀等措施。
    第十五条 图书馆(室)要配置相应的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等设施。有关标准执行国家《中小学教室设备规范图册》。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视听、复印及复制等设施设
备,在业务管理和读者服务工作中,尽快过渡到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并实现联网建库,达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分工一名副校长主管图书馆工作,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建有独立图书馆的学校设馆长一人,并配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基本熟悉图书馆专业技术的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要挑选事业心重和责任感强的人员担任图书馆(室)管理工作人员。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必须热爱图书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精神,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图书馆(室)管理工作人员最低数按以下规定执行:省一级中学、省、市、县重点中学4人,高级、完全中学3人,初级中学2人,小学1人。各类学校可根据本校规模和藏书量适当增加人员。
    第二十条 图书馆(室)管理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参照国家《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评定,既可参加图书资料系列的职务评聘,也可参加教师系列的职务评聘。图书馆(室)管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或教育辅导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室)管理工作人员可通过参加省、市教师进修院校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证书才能上岗,各类中小学校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图书馆(室)的管理工作人员逐步达到国家和省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种场室要悬挂有关制度,建立图书馆和阅览室规则、读者守则等,健全书刊借阅、损失赔偿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图书应及时做好财产登录,包含书刊总括登录、个别登录、注销登录3种帐册。有保存价值的主要期刊应按年度装订成册,并进行财产登录。
    第二十四条 书刊分类:图书分类应使用国家标准《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第三版或儿童馆、中小学馆版或简本);期刊分类应使用《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
    第二十五条 书刊著录:图书著录应以国家标准《普通图书著录规则》为依据;期刊著录应以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中学图书馆(室)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学校和有独立图书馆的学校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要设书名目录。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室)书刊应向师生开架或半开架借阅,借书处和阅览室开放时间每周应不少于40小时,提高书刊的流通率和利用率,严格执行借还制度(一般以2周为限)。
    第二十八条 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各地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规定具体业务工作归口由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管理,并作为今后图书馆(室)工作评估验收依据之一。本规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粤教装备[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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