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小卖部的管理,确保师生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园所(以下简称学校)。
一、小卖部的开办以方便师生日常生活,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前提,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对校内小卖部(含出租、承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校长是学校小卖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小卖部的开办要经工商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食品、副食品的,必须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小卖部的经营要依法纳税,严禁偷税漏税;严禁私抬物价、牟取暴利。
四、小卖部的商品要在工商局的经营许可范围内,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小卖部出售香烟、酒类商品。所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五、经营食品的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严禁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在学校小卖部从事经营活动。
六、小卖部的装修要符合消防、用电安全标准,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七、小卖部的经营时间要以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为原则,严禁超时经营。
八、没学生住宿的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开设小卖部。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小卖部的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