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佛山市教育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适应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规范公办小学、初中的招生政策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户籍逐步淡化,人户分离的情况也比较普遍,以户籍为依据的招生办法难以真正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而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给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的调整提供了现实依据。为此,从2004年起,我市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将统一实行新的政策方案,规范办学行为。 ㈠ 小学入学办法 小学的入学办法由以户籍为依据改为以居住地为依据,遵循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学位的分配以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凡居住本市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区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同时提交学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效租赁合同;租住房屋的,凭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惟一居住地)申请入学。各区教育局可因应人户一致、人户不一致或挂户等情况分批安排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根据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每个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因特殊情况,辖区内无法解决的,该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主动与有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解决,若仍有争议则报市教育局协调解决。 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可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必须由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㈡ 初中入学办法 小学毕业班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户籍所属区的范围内升学。学位的分配以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小学毕业班学生升学,原则上由毕业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学生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毕业学校提交学生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效租赁合同;租住房屋的,须提交经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惟一居住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采用中小学相对就近划片、对口升学或分组电脑派位等方式进行招生,具体办法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与此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初中入学办法改革的通知》(教基[1995]12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取消极个别区仍然存在的初中招生考试,废止任何形式的统考统练。 ㈢ 公办小学、初中不准招收择校生 公办小学、初中必须坚持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生源和各校规模合理划分和调整学校的招生地段,并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不得人为加大校际间在生源上的差距。 二、调整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的政策 因应人口发展战略需要,我市将进一步放宽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入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基本的户口准迁条件。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目前我市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的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㈠ 借读生的界定 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5]1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0]23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我市中小学的借读生应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它是指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属照顾入学,免收借读费。 第二类:普通借读生 它是指长期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主要指父母均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从事一般行业的子女),经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并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学生。申报借读时,必须提供监护人暂住证、从业证、计生证、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普通借读生应按省市规定标准缴纳借读费。 ㈡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认定范围及证明材料 1、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持厅(局)级或部队师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 2、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持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监护人户口簿; 3、本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持市民政局核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4、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持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监护人户口簿; 5、本市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专家(包括持《特聘工作证》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适龄子女,持职称证书及处(局)级以上证明、监护人暂住证; 6、在本市工作的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持市人事局资格证、监护人暂住证; 7、有突出贡献的非佛山市民的适龄子女,持荣誉市民证书或区以上政府认可证明、本市监护人户口簿、本人暂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 8、在本市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的适龄子女,持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本人暂住证、身份证或回乡证; 9、在本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或营业两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士的适龄子女,持区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营业执照、本人暂住证、身份证; 10、在本市居住且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境内外人士的适龄子女,持房产权证、监护人户口簿、暂住证; 11、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子女,持父(母)户口簿及学生与母(父)同户的户口簿。 对于上述各类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其入学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上述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三、统筹安排,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已经投身到我市建设的各个方面,流动人口中儿童、少年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逐年增多。为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地进行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确保在新形势下我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 ㈠ 义务教育阶段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仍要下大力气办好公办学校,确保公办学校能够高质量高水平地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按照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的要求,进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调整和挂钩,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连续性。 ㈡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是解决择校生、条子生等问题的治本措施,也是提高教师队伍和中小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紧迫任务,下大决心,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之间过大的差距,使均衡发展的教育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㈢ 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随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将大为增加,势必形成新一轮局部性的就学压力。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级中小学充分挖掘潜力,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加强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此外,应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对此类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补助。 ㈣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推进教育改革开路。一是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教育改革;二是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或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释疑解惑;三是要排除妨碍推进教育改革的不良因素,及时引导并加以规范,确保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