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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佛山市教育局招生办发布时间:2008-03-11 17:31:40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现将佛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佛山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迳向佛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佛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佛山市教育局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规定  通知

                    佛山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31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不仅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教育事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为全面体现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原则,确保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健康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佛山教育,根据国家、省关于规范招生管理、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切实把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公开为重点,以严格管理为根本,以优质服务为依托,以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

第二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实施招生录取“阳光工程”,严守工作纪律,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切实做到公开招生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免试生和政策性照顾生名单,公开廉政措施,公开录取工作纪律,公开信访和监督电话等。对免试生和政策性照顾生,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申报工作程序,严格审查其资格与条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各区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招生,不得自行制定与此相悖的政策和规定,干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审核和调整招生计划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更不得以权谋私;要明确学校招生计划安排的条件和程序,严格监督学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随意增减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计划外招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或预留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招生录取的政策和规定,明确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障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不准违反工作原则为自己子女或亲朋好友等开方便之门,以及为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及其家长说情或作任何承诺;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干扰招生部门和学校正常的招生录取工作秩序;不准擅自更改考生电子档案,调档和录、退考生;不准接受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宴请、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或以录取考生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考生家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开支或索要钱物;不准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向招生学校或考生提出无理要求,刁难学校或考生;不准无理拒录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特别是高分考生;不准录取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或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低分考生;不准擅自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和考生档案。

第七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保密制度,不许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尚需保密的招生工作情况;严禁以索取报酬为目的向考生或其他人员透露考生录取过程的信息。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计算机设备、网络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安全。严禁计算机操作人员擅自修改、下载考生和招生录取活动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 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考的,必须回避。

第十条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是以1:1为比例划定各批次高中阶段学校最低录取控制线,并根据考生志愿的先后顺序和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按1:1进行投档录取。各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佛山市中考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招生比例:招收择校生人数,省一级学校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人数的25%;市一级学校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人数的20%;县(区)一级学校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5%。同时,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本校的择校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按1:1择优录取。

公办普通高中利用非财政投入招收扩招生,必须公开本校扩招生的学位数、招生方案,公开入围分数线,公开扩招生收费标准的“三公开”政策,并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要为考生和考生家长提供全面准确的招生信息,保证考生及家长对招生政策和信息的知情权;不得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任何超出规定、虚假不实的信息以及不负责任的许愿、承诺,误导、欺骗考生,更不得相互诋毁。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和在社会上宣传;凡未经审核备案而公开宣传的,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学校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作为广告内容或宣传标语等进行公开宣传。严禁招生学校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以欺骗手段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提供奖学金、减免学费等经济手段来吸引优秀生源。严禁招生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生源和进行招生收费。

第十二条 各初级中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严禁为追求升学率而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要正确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合理选择和填报升学志愿;严禁学校或教师误导、限制学生填报升学志愿,更不得限制学生填报外区的学校,若有违反,将给予严肃查处。要警示学生正确识别真假招生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考生和家长,耐心宣传、解释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处理信访问题,及时反馈情况,不得敷衍了事,上推下卸。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要建立完善考生申诉制度,确保考生申诉渠道畅通,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反馈、问题迅速处理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招生期间,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行为,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制约评估制。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在我市招生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以及全市各初中学校。

第十八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