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各有关学校:
现将《佛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该方案将从2008年起实施,请根据方案要求,做好2008届初中毕业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在实施该方案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可向佛山市考试中心反映。
佛山市教育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
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稳步推进我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在全面总结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佛山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方案,从2008年起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㈠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促进我市中学办学水平和质量的整体提高,坚持有利于推进我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坚持有利于高中阶段学校选拔人才,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㈡ 改革目标
改变仅仅以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衡量学生学业成绩和升学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三方面予以突破,并逐步构建既能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潜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又能科学测量学生学业成绩,科学有效地选拔各类高一级学校新生的初中毕业与高中招生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公民素养、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以及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康的审美情趣,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导向性原则。充分体现课程改革理念,突出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体现基础性和发展性,积极引导广大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对中学开展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起积极的导向作用。
──科学性原则。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以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充分体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的整合,并根据高中阶段学校培养目标,确定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的必备知识和技能。
──稳步推进原则。按照整体规划、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现行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制度为基础,坚持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公平性原则。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涉及面广,必须做到公平、公正。综合表现评定、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要公开透明,并不断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加强过程监控和管理,确保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定和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
三、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㈠ 考试目的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学业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考试由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组成。
㈡ 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成绩呈现
⒈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科目设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合卷)等七个学科,考试科目实行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⒉ 考试科目分值与考试时间
⑴ 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满分均为120分,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合卷)三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其中,政治与历史(合卷)中的政治占60%,历史占40%。
⑵ 各科目考试时间分别是:语文120分钟,数学100分钟,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合卷)均为90分钟。
⒊ 考试科目的成绩呈现及评卷
⑴ 成绩呈现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合卷)的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和等级两种形式呈现。考试总分为各考试科目原始分之和,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各考试科目原始分转换为等级作为学生毕业考试成绩,以全市考生为总体样本,等级设定比例为A:25%、B:35%、C:38%—40%、D:2%以下。
⑵ 评卷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合卷)等考试科目采用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的方式进行统一评卷。
㈢ 考查科目设置及考查成绩呈现
⒈ 考查科目设置
考查科目设置为:生物、地理、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包括: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英语口语,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其中:
⑴ 生物、地理、英语口语的考查由各区统一命题、统一考查、统一评卷,并将原始分上报市教研室。
⑵ 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的考查由各区组织实施。
⑶ 实验操作、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的考查由学校组织实施。
⒉ 考查的时间和成绩呈现
⑴ 生物、地理、英语口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实验操作、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的考查时间由各区统一制定。
⑵ 考查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以各区考生为总体样本,等级设定比例为A:25%、B:35%、C:38%—40%、D:2%以下。
⑶ 考查科目成绩在学生的综合表现评定中反映,供录取学校参考。
㈣ 学业考试成绩在毕(结)业中的应用
学业考试成绩在学生毕(结)业中的应用,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㈤ 考试和考查的内容
考试和考查的内容以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为依据。
㈥ 命题原则
命题要注意体现新课程理念,试题要注意准确反映课程标准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要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结合学科特点适当加强试题的探究性和开放性,考查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不得设置偏题、怪题。确保试题的科学性、公平性。题量适当,难度适中。
㈦ 命题管理
⒈ 建立和完善学业考试命题、审题和阅卷制度,明确命题、审题、阅卷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队伍建设。
⒉ 成立以教研员和优秀教师为主的命题、审题小组,注意优化命题、审题队伍结构,加强对命题、审题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逐步建立与完善命题、审题的专家库。
四、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
㈠ 实施目的
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表现评定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应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其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㈡ 评定原则
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测评相结合、基本表现测评与特别表现测评相结合、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要求,以学生日常表现、成长记录等实证性材料为依据,在分析、概括的基础上对学生作出全面、客观、科学的综合评定。要正确把握评价的鉴定与甄别、激励与发展的关系,促进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㈢ 评定内容
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内容以《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有关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结合我市初中毕业生实际,共包括五个评价模块,即:(1)公民道德素养;⑵学习态度与能力;⑶实践与创新;⑷运动与健康;⑸审美与表现。
㈣ 评定结果
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包括:
⒈ 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
⒉ 等级。结果采用“A”、“B”、“C”和“D”四个等级。学校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D”时,应极其慎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㈤ 组织实施
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佛山市初中生综合表现评定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进行。
五、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
㈠ 招生录取原则
⒈ 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业考试成绩、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及学生志愿为主要依据,实行分批次录取。
⒉ 招生录取过程中要明晰录取批次,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到投档录取“结清一批,再启动一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佛山市中考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
㈡ 招生录取标准
根据学生所填报的志愿顺序、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表现评定结果以及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按1:1确定各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标准。在执行录取标准过程中,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⒈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所录取的学生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应在B等级以上。
⒉ 在学业考试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综合表现评定等级高的学生。
⒊ 在考试总分和综合表现评定等级相同时,采用同分比较原则(即通过:⑴比较志愿优先顺序;⑵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个科目原始分之和;⑶按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合卷)的顺序比较单科原始分)来确定优先者。
㈢ 探索逐步扩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自主权的多种招生形式
⒈ 免试入学制度。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被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市优秀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毕业学生,按学生本人意愿,可免试直接升入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⒉ 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为发展学校特色教育,继续在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班。
面向全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班,由市教育局核准其资格、项目及计划,学校负责组织术科考试,市教育局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表现评定结果和术科考试成绩确定录取标准,学校择优录取。
各区教育局对区内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班的学校,要注重办学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并负责制定区内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术科考试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⒊ 生源不足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自主招生。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职业教育发展成果,促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部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当年招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自己的招生实际,提出面向社会青年的自主招生申请(包括自主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标准、录取办法以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学校自主录取符合条件的社会青年,并将录取名单报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备案。
六、保障措施
㈠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市教育局成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教育局要成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区内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综合表现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学校要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招生考试及综合表现评定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㈡ 制度保障
⒈ 公示制度。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定的内容、方法及程序、高中招生录取标准、免试生、特长生录取办法及结果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⒉ 诚信制度。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表现评定、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责任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⒊ 培训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让每位参与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定和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⒋ 监督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定及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全程监控,对于在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定和招生录取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查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关于学业考试、综合表现评定及招生录取结果存在异议和投诉的,应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